以下物质已根据法规 (EC) No1272/2009(CLP 法规)附件 VI 第 3 部分归类为 1A、1B 或 2 类 CMR 物质,于 2021年10月1日生效。
Cobalt - 乙醛(ISO);2,4,6,8-四甲基-1,3,5,7-四氧
杂环辛烷-甲基氯化汞
苯并[rst]五苯
二苯并[b,def]chrysene;二苯并[a,h]芘
乙醇,2,2'-亚氨基双,N-(C13-15-支链和直链烷基)衍生物。
氟虫腈 (ISO);2-甲氧基乙基 (RS)-2- (4-叔丁基苯基)-2-cyano-3-oxo-3-(α,α,α-trifluoro-o-tolyl)propionate
Diisohexyl phthalate
halosulfuron-methyl (ISO ); 3-氯-5-{[(4,6-二甲氧基嘧啶-2-基)氨基甲酰基]氨磺酰基}-1-甲基-1H-吡唑-4-羧酸
2-甲基咪唑
氰氟虫胺 (ISO);(EZ)-2'-[2-(4-氰基苯基)-1-(α,α,α-三氟-间-甲苯基)亚乙基]-[4-(三氟甲氧基)苯基]carbanilohydrazide [E-异构体≥ 90 % ,Z-异构体≤10%相对含量];[1] (E)-2'-[2-(4-氰基苯基)- 1-(α,α,α-三氟-间-甲苯基)亚乙基]-[4-(三氟甲氧基)苯基]carbanilohydrazide [2]
二丁基双(戊烷-2,4-二氧化合-O,O')锡
根据化妆品法规第 15 条,这些类别中归类为 CMR 物质的物质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因此现在将它们添加到化妆品法规附件 II 中,将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这些 CMR 物质从同一天开始。但是,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则可以使用这些物质。
附件 III、IV 和 VI 中也有关于二氧化钛的修正。其中之一是关于粉末形式的二氧化钛。根据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 (SCCS) 的结论,含有 1% 或更多空气动力学直径 ≤ 10 μm 颗粒的粉末状二氧化钛不应被授权用于可能导致吸入暴露的应用中最终用户,并且仅允许在散粉形式的面部产品和头发气雾剂喷雾产品中使用。这导致修订法规的附件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