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B充电接口家电产品在做CCC认证时,比较容易忽视的4个问题,如下:
1:产品铭牌标识额定功率,是否必须标识额定总电流而不能标额定总功率?例如下图所示电风扇产品。
电风扇带USB充电接口可供手机充电
2:产品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是按高于2 000 m考核还是按低于2 000 m考核?
3:是否所有带USB接口的情况都要求整机除主功能的CCC认证外还要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
4:USB模块中跨接初次级的电容是否必须是2个Y2电容串联不能是1个Y1电容?
分析
问题1:产品铭牌标识额定功率,是否必须标识额定总电流而不能标额定总功率?
GB 4943.1-2011(新版GB 4943.1-2022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标识“额定电流”,而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额定输入功率或额定电流”。
因此电器产品“如果具备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必须标识“额定电流”,在此前提下至于是否标识“额定总功率”不重要。
问题2:产品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是按高于2000m考核还是低于2000m考核?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默认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情况就是低于2 000 m,而GB 4943.1-2011(新版GB 4943.1-2022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恰好相反,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情况默认就是高于2 000 m,而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没有海拔高度警告语/标识情况默认就是高于5 000 m。为避免不同标准之间的误解冲突,建议增加海拔高度的标识。
问题3:是否所有带USB接口的情况都要求整机除主功能的CCC认证外还要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号公告,“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要信息/音视频的CCC认证,反之就不需要。
例如某美发器具,如下图所示,使用说明(书)明确只能使用配套的适配器,并且禁止适配器另作他用,虽然“物理上”产品带有 USB接口,“物理上”可以给手机充电,但是制造商没有宣称可以这样做,反而禁止这样做,则该美发器具只需要070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CCC认证,不需要信息/音视频类CCC认证。
某头发造型器带适配器配件
问题4:跨接初次级电容问题
GB 4943.1-2011(新版GB 4943.1-2022将于2023年8月1日实施)《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允许1个Y1电容,或2个Y2电容串联;
GB 4706.1-2005内容规定标准只允许2个Y2电容串联。
所以案例问题的多功能产品,USB模块中跨接初次级的电容必须是2个Y2串联,不能是1个Y1电容。